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鲁0323民初229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历山街道办吴家官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03231980********。
被告: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少海路3003号(唐山镇张茂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26223844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房集团(淄博)城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04543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6号1号楼三单元2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73********,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中房集团(淄博)城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13233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05年,中房集团(淄博)城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沂源县开发中房翡翠园项目,淄博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承建单位,其后,原告与淄博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6日签订合同,承建沂源翡翠园六号楼,2007年1月30日原告与淄博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结算额为2264657.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之后,剩余款项113233元,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原淄博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房集团(淄博)城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截至2024年12月11日,中房集团(淄博)城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尚余沂源中房翡翠园项目六号楼工程结算尾款及质保金113233元未支付给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由中房集团(淄博)城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将此款直接支付给原告***;
二、被告中房集团(淄博)城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75000元,余款38233元于2025年5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三、被告中房集团(淄博)城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未支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与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的任何纠纷与中房集团(淄博)城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无关;
五、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82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