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国风景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国风景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2825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国风景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农场良种站,组织机构代码75514464-3。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1日出生,侗族,高中文化,住宣恩县。
本院在执行武汉国风景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无积蓄,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1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永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