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327民初3304号之二
原告:册亨县宏昌砂石场,地址:贵州省册亨县者楼街道坪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L35850462G。
投资人:卢应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国栋,贵州同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地址:贵州省贞丰县珉谷镇菜园商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730943844C。
法定代表人:左燕。
被告:***,男,1984年12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户籍地贵州省册亨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册亨县宏昌砂石场与被告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册亨县宏昌砂石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册亨县宏昌砂石场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货款支付计划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册亨县宏昌砂石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册亨县宏昌砂石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覃继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