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

册亨县宏昌砂石场、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327民初3304号
申请人:册亨县宏昌砂石场,住所地贵州省册亨县者楼街道坪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L35850462G。
投资人:卢应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国栋,贵州同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贞丰县珉谷镇菜园商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730943844C。
法定代表人:左燕。
被申请人:***,男,1984年12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户籍地贵州省册亨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申请人册亨县宏昌砂石场(以下简称宏昌砂石场)与被申请人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方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宏昌砂石场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保全被申请人方程公司、***名下915,450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宏昌砂石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2112063901369048591,保险金额:915,45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宏昌砂石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应担保,依法应予准许。如申请人宏昌砂石场的申请错误,其应当赔偿被申请人方程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名下915,450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册亨县宏昌砂石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焱
书记员黄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