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

册亨县宏昌砂石场、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327民初33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册亨县宏昌砂石场,地址:贵州省册亨县者楼街道坪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L35850462G。
投资人:卢应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国栋,贵州同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地址:贵州省贞丰县珉谷镇菜园商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730943844C。
法定代表人:左燕。
被申请人:***,男,1984年12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户籍地贵州省册亨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册亨县宏昌砂石场与被申请人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陈万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黔2327民初330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名下915,450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册亨县宏昌砂石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册亨县宏昌砂石场以双方达成了货款付款计划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的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名下915450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册亨县宏昌砂石场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覃继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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