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

***、贵州抱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327民初3101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0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
被告:贵州抱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桔山街道办兴义大商汇1号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6DJXEJ8M。
法定代表人:龙朝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兴义市大道金州体育城C3组团滨水庄园商住4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左燕,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册亨县岩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册亨县岩架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327009620759H。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第三人:解大发,男,1986年2月5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
第三人:***,男,1982年9月12日生,贵州省兴仁市人,住兴仁市。
第三人:余贵福,男,1989年12月14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
第三人:***,男,1981年12月8日生,贵州省兴仁市人,住兴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抱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册亨县岩架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解大发、***、余贵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2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