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

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街道办事处龙井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黔0402民初652号
原告: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珉谷镇菜园商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730943844C。
法定代表人:左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厅厅,系贵州云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灵雁,系贵州云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街道办事处龙井村民委员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街道办事处龙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20402ME15852837。
法定代表人:向璐,村支书。
原告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方程公司)诉被告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街道办事处龙井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航龙井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厅厅、上官灵雁,被告西航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向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叁拾伍万陆仟捌佰肆拾捌元壹角伍分整(¥356,848.15元整);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工程款总金额人民币356848.15元为基数按照30%计算共计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零伍拾肆元肆角肆分整(¥107054.44元);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共计人民币贰万柒仟捌佰叁肆拾元(¥27,834.00);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不限于财产保全费用、资料查询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事实及理由:原告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方程建筑公司”)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系经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房屋建筑、公路工程建筑等相关业务。被告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街道办事处龙井村民委员会系村民自治组织,依法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资格。2016年被告作为招标人,对外就安顺市开发区西航办事处龙井村村委会办公楼主体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原告依法投标并中标,且原告也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尔后原告依据被告建设要求开始施工,工程完成部分后,因施工土地权属争议问题,被告要求原告停止修建项目工程,并出具了《龙井村委办公大楼停工后计价说明》承诺原告施工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由于系被告原因导致停止建设项目工程,故双方约定就原告已完成工程量进行协商结算,口头达成一致意见,商定合同范围外新增工程价款及施工中原告为被告垫付的费用为人民币32万元,仅就合同约定范围内已完成工程量共同申请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审计,经审计工程价款为356848.15元。尔后,于2019年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了合同范围外增量工程价款和原告为被告垫付的费用共计人民币32万元,同时承诺原告在2020年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未能就剩余工程款履行支付义务,经催告,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0月6日再次就工程款结算事宜达成《工程结算协议书》,被告承诺于2022年1月10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但直至起诉之日被告均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判如所请为感。
被告西航龙井村委会辩称,我是刚上任的支书,本案属于是遗留问题。对原告起诉我方,没有意见,这个是我方与施工方的问题。但没有支付工程款也与政府有关系。当时是政府同意村委修建办公楼,原告是经过正规招投标进场的。后因为政府原因导致我方没有资金支付工程款给原告。工程款是肯定要支付的,但是现在楼房修建不完整,东西也都还在民工手里面,请求法庭酌情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方程公司中标安顺开发区西航办事处龙井村村委会办公楼主体建设项目。2016年4月26日,原告作为承包人,与被告作为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安顺开发区西航办事处龙井村村委会办公楼主体建设项目,签约合同价按1460元/平方米计算等,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6年11月16日,被告龙井村委会出具龙井村委办公大楼停工后计价说明,内容为:我村新修建的村委办公大楼于2016年9月初经开发区管委、发改委同意,于本年9月中旬由村支两委委托,四川标木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来进行工程招标代理,确定其中标单位为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并已与该公司签定施工合同,大楼工程于9月底开工,施工要求是以安顺黄果树建筑规划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为依据,工程施工完成降方、平场、孔桩开挖孔桩填芯,基础梁的钢筋、木模制作。后安顺市委规划局来要求停工,原因是此地块属安顺市民族中学用地范围,要求我村停止修建,后我村与施工单位多次磋商,确认在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我村负责索赔,施工所用材料及工价同意按现行市场价来进行结算。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对原告所施工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报告载明:安顺开发区西航办事处龙井村村委会办公楼主体建设项目审定金额为356848.15元。
同时查明,2021年10月6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约定:根据甲乙双方2016年4月2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乙方承建甲方安顺开发区西航办事处龙井村村委会办公楼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因施工过程前期规划问题甲方要求停止修建项目工程,并于2016年11月16日出具《龙井村委办公大楼停工后计价说明》承诺停工前乙方施工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现就双方结算事宜及已支付款项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工程款确认自本项目工程开工至停工期间,经甲乙双方核对,乙方共计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共计人民币为356848.15元(2018年5月作出审计报告,以该审计报告为准),合同增加工程量及乙方为甲方垫付费用共计人民币为32万元。第二条已付工程款确认本协议签订时,乙方确认甲方已经支付本项目合同外增加工程款及乙方为甲方垫付的费用共计人民币叁拾贰万元(¥320,000.00),审计报告审计确认款项仍未支付。第三条工程款支付约定经协商,乙方同意甲方在2022年1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尚欠工程款,金额以审计报告为准。第四条违约责任1、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义务。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构成根本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尚欠工程款金额30%违约金,并承担守约方维护合法权益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诉讼金额6%-8%)、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因被告未按照工程结算协议书约定向原告支付审计确认的工程款356848.15元,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如前所请。
同时查明,原告因本次诉讼委托律师产生律师费27834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龙井村村委办公大楼停工后计价说明、龙井村村委办公楼投标及中标费用清单、审计报告、工程结算协议书、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转账凭证,被告提交的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信、恪守诺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进行部分施工后停工,被告认可原告在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赔偿。原告所施工部分的工程款经审计为356848.15元。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结算协议书约定,乙方共计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共计356848.15元。合同增加工程量及乙方为甲方垫付费用共计32万元已经支付。审计报告审计确认款项356848.15元未支付,经协商被告同意在2022年1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356848.15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356848.1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问题。原告主张按照工程结算协议书约定的以尚欠工程款金额30%计算。被告认为过高,要求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因原告未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根据公平及诚信原则,结合原告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被告的付款期限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以尚欠的工程款356848.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从2022年1月11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总金额不超过原告诉请的107054.44元。关于原告诉请的律师费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在工程结算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违约方违反本协议,需承担守约方维护合法权益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诉讼金额6%-8%)、交通费等相关费用。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现原告要求按照工程款356848.15元以及违约金107054.44元的总和按照6%计算律师费,因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调整,故本院以原告诉请的工程款356848.15元作为计算律师费的基数,律师费金额为356848.15元×6%=21410.89元。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的保全费、保险费及相关费用(不限于财产保全费用、资料查询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因该费用未实际产生,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街道办事处龙井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方程总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56848.15元;
二、由被告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街道办事处龙井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方程总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尚欠的工程款356848.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从2022年1月11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7054.44元);
三、由被告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街道办事处龙井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方程总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1410.89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方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38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25元,被告承担人民币4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晓琴
书 记 员  蒙忠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