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20548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现住贵州省。
被告***,男,汉族,1985年1月13日出生,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珉谷镇菜园商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730943844C。
法定代表人:左燕。
原告***与被告***、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祖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付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