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富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光合景观绿化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市富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4868号
申请人:江阴市光合景观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江峰路**。
法定代表人:金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无锡市富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梅园徐巷**/div>
法定代表人:闵强。
申请人江阴市光合景观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富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光合景观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富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阴市光合景观绿化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富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洪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