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11119号 原告:***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7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告:***,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并释明:如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7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即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收到法律文书后,至今未交纳诉讼费,故本案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