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中大恒基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21民初507号 原告:山西中大恒基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街98号1幢西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中新食品区工业园起步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西中大恒基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告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山西中大恒基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西中大恒基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撤回对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山西中大恒基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中大恒基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由山西中大恒基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