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百信达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执保642号 申请人:沈阳百信达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众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沈阳国百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沈阳百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众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沈阳国百贸易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2)辽0103财保4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众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沈阳国百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