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异8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在本院执行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特公司)与张玉东、夏浩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格瑞特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格瑞特公司称,请求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涉案债务系张玉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且张玉东名下未查询到任何财产,申请追加张玉东的妻子**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2020年1月8日,本院作出(2020)鲁0112民初524号调解,内容:一、张玉东共欠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挖掘机款44万元及利息5万元。张玉东于2020年1月20日前向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挖掘机款5万元,于2020年5月1日前向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挖掘机款39万元及利息5万元,共计44万元。二、如果张玉东于2020年1月20日前未向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挖掘机款5万元,张玉东应向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将全部挖掘机款、利息及违约金要求张玉东一次性支付。三、夏浩展对于张玉东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经格瑞特公司申请,本院以(2020)鲁0112执1935号立案执行。2020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20)鲁0112执1935号之四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在执行程序中认定。(2020)鲁0112民初524号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人为张玉东、夏浩展。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系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范围的扩张,将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产生重要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追加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因此,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出现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才能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既不能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变更、追加,也不能直接依据实体法变更、追加。格瑞特公司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于法无据,应裁定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秦笃毅

审判员  赵增磊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牛芳

书记员李佳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