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执异34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将XX路**。

法定代表人:张洪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在本院执行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特公司)与李金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格瑞特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格瑞特公司称,请求追加***为(2020)鲁0112执184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涉案债务系李金良夫妻共同债务,且李金良名下未查询到任何财产,申请追加李金良的妻子***为本案被执行人。

格瑞特公司提交李金良与***结婚证复印件,拟证实以上事实。

本院查明,2018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18)鲁0112民初3577号判决,判决:限李金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价款1724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李金良负担。李金良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1民终7944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经格瑞特公司申请,本院以(2020)鲁0112执1841号立案执行。2020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20)鲁0112执1841号之四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在执行程序中认定。(2018)鲁0112民初3577号判决中确定的义务人为李金良,并未认定该债务系李金良与***的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系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范围的扩张,将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产生重要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追加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因此,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出现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才能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既不能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变更、追加,也不能直接依据实体法变更、追加。格瑞特公司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于法无据,应裁定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秦笃毅

人民陪审员  司国桂

人民陪审员  董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牛芳

书记员郭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