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8326号

原告: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洪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莹,女,1975年5月16日,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隋德生,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告:***,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告:隋金明,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告:盖云娥,女,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告:苏美波,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告:李晓宁,女,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隋德生、***、隋金明、盖云娥、苏美波、李晓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6元,由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修   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天女书记员黄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