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112执恢86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将军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741574668。
法定代表人:张洪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莹,女,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应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维修费118231元、加倍支付迟延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5元。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