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执184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将军路北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741574668。

法定代表人:张洪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莹,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价款1724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被告***负担。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邮寄退回后本院进行公告送达。

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0年3月31日、6月15日、9月24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3233.48元,本院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另查询到***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因余额较小,故未予扣划。查询到***名下车辆号牌鲁N×××××、鲁N×××××、鲁N×××××汽车,本案查封期限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上述查封,申请执行人如需延长期限,需在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委托山东省德城区人民法院对***进行调查,得知***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无公积金缴存记录。工作人员至至***户籍地进行调查,得知***户籍地德城区××办事处东××里铺早已拆迁,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0年9月24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莹,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74334元及利息,实际执结到位3323.4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山东格瑞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