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80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北路316号3幢10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2098507190。
法定代表人:黄蓉,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新公路325号4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52945467N。
法定代表人:费清川,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快联门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4民初4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上诉人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启飞
审 判 员 施正高
审 判 员 贺灿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颜竹
书 记 员 冯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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