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623执13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邻水县。
被执行人: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邻水县城北镇延胜中心学校,住所地邻水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邻水县城北镇延胜中心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并撤回本次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623执132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