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盛林实业有限公司、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21民初287号
原告:西藏盛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扎某,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西藏盛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西藏盛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盛林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盛林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67.9元(已由原告西藏盛林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西藏盛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卓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旦增卓玛
书记员平措拉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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