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技有限公司与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QKWK7E。
被执行人: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2098507190。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0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50642.47,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及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现无财产执行。通过本次执行,本案己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550642.47元。
通过调查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及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0执恢298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东
审 判 员  张 年
审 判 员  袁永鸿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 波
书 记 员  王椿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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