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7626号
原告:贵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外高桥工业园区武汉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0176121G。
法定代表人:黄正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永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莹,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北路316号3幢102、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2098507190。
法定代表人:黄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洪,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迈,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贵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8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文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家福
书 记 员 李晓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