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602执恢7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执行人: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北路316号3幢102.103号。
法定代表人:黄蓉。
被执行人:凯发清,男,1987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13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
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川1602民初8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21日受理了***申请执行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凯发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凯发清、***应向申请人***支付548118.6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凯发清、***已将(2019)川1602民初81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履行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院(2021)川1602执恢760号案件就此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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