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8民终6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北路316号3幢102、1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2)川1802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