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6民监21号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烟台虹口东升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国贸制冷空调有限公司、张庆爱、张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烟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辛建国
审判员 史殿美
审判员 任美群
书记员 祁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