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鲁0613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文号烟社稽理处字[2020]第37号《社保稽核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作出的文号烟社稽理处字[2020]第37号《社保稽核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烟台国贸制冷空调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申请强制执行文号烟社稽理处字[2020]第37号《社保稽核行政处理决定书》,依法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作出的文号烟社稽理处字[2020]第37号《社保稽核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执行人烟台国贸制冷空调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履行缴纳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继
人民陪审员 周凤兰
人民陪审员 张明军
书 记 员 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