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执恢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佳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烟台虹口东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爱,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烟台国贸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303号。
法定代表人:丛歧滋,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3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张庆爱,女,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128号。
被执行人:张卫国,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虹口东升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国贸制冷空调有限公司、***、张庆爱、张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烟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23日本院作出(2019)鲁06民再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2014)烟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6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光星
审判员 王 昊
审判员 林文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