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国贸制冷空调有限公司

烟台水清木华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国贸制冷空调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13民初1524号
申请人:烟台水清木华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苏向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彩云,山东瀛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国贸制冷空调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丛歧滋,总经理。
被申请人:丛歧滋,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申请人:***,女,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审理申请人烟台水清木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国贸制冷空调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国贸制冷空调有限公司、***、周丽娜银行存款16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国贸制冷空调有限公司、***、周丽娜银行存款16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水清木华置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红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