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国贸制冷空调有限公司

烟台福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新亚霓虹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福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永安街4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新亚霓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平路226号-2号。
法定代表人:姜振顺,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国贸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303号。
法定代表人:丛歧滋,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虹口东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姜振顺,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女,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烟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定程序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询,烟台虹口东升实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经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信息。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及土地信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证据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