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女,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住烟台市芝罘区div>
本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烟台国贸制冷空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国贸制冷空调有限公司、***、周丽娜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国贸制冷空调有限公司、***、周丽娜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