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3民初1935号
申请人:***,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国贸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588号第三城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丛歧滋,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烟台国贸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丛歧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国贸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丛歧滋银行存款8581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国贸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丛歧滋银行存款8581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811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