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681执2502号
***、山东禹王管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禹王管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邹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邹劳人仲案字第(2021)第651号仲裁裁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依法强制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210510.00元。
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1681执2502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