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2财保168号
申请人:***,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寒亭区。
被申请人:潍坊汇韬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34712701A,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海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市鑫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59190997U,**市健康街2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汇韬化工有限公司、**市鑫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汇韬化工有限公司、**市鑫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