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23民初906号
原告:镇雄县雄师建工有限公司。
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乌峰镇南台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霖,云南原上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盐津万泰豆沙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豆沙镇。
法定代表人:李朝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雄县雄师建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盐津万泰豆沙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雄县雄师建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雄县雄师建工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雄县雄师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计6,900.00元,由原告刘世全负担。
审 判 员 韩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朱健
书 记 员 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