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雄师建工有限公司

镇雄县雄师建工有限公司、云南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627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镇雄县雄师建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7917147071N。
住所地镇雄县南台街道办事处南台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吴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077644226M。
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宏发锦绣康城B组团15幢1单元5楼1号。
法定代表人彭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镇雄县雄师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师公司)与云南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6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按照生效的判决,冠福公司应支付雄师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7606247.13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0109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5011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足额保险、证券、工商股权、银行存款(含网络资金)及车辆登记信息;(2)经镇雄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冠福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尔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措施,依法拍卖冠福公司位于镇雄县未出售的商铺和住宅,部分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雄师公司已领取案款(工资和建筑材料款)773万元。
另查明,本院执行的涉及冠福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异议人吴丽娟提出的执行异议,尚在审查办理中。第三人吴丽娟、胡德星分别以冠福公司和雄师公司为被告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尚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本案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取得的价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773万元,因执行异议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尚在审查、审理中,剩余案款暂不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9)云0627执112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何高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