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6执复3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女,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镇雄县雄师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乌峰镇南台路。
法定代表人吴波,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云南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宏发锦秀康城号。
法定代表人彭超,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不服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2019)云0627执异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镇雄县人民法院在执行镇雄县雄师建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云0627执11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云南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镇雄县塘房镇新集镇建设项目中未出售的26间商铺和27套住宅。***不服执行行为,于2019年12月3日向镇雄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执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2019)云0627执异11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丁 勇
审判员 肖荣蓉
审判员 杨胜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