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喜洋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海市喜洋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502执1053号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喜洋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解放路东侧、解放路四号地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男,198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喜洋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喜洋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11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89元及本案申请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