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喜洋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海市喜洋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502财保50号
申请人:北海市喜洋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96809955H,住北海市解放路东侧、解放路四号地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0月3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
申请人北海市喜洋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1.查封被申请人***与共有人易细姨、***名下位于北海市云南路×××号房产【房产证号:N北房权证(2015)字第×××号、N北房权证(2015)字第×××号、N北房权证(2015)字第×××号】中属被申请人***名下份额,查封限额为200000元;2.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持有的北海×××娱乐有限公司60%股权(价值人民币300000元);3.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持有的广西×××餐饮服务有限公司30%股权(价值人民币60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申请作担保,担保限额为110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与共有人易细姨、***名下位于北海市云南路×××号房产【房产证号:N北房权证(2015)字第×××号、N北房权证(2015)字第×××号、N北房权证(2015)字第×××号】中属被申请人***名下份额,查封限额为2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持有的北海×××娱乐有限公司60%股权(价值人民币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二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持有的广西×××餐饮服务有限公司30%股权(价值人民币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二年。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天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项载卫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