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喜洋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海市喜洋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502民初2548号
原告:北海市喜洋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北海市解放路东侧、解放路**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96809955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10月3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原告北海市喜洋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海市喜洋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海市喜洋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本金518257.1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以518257.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8月10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给原告北海市喜洋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被告***支付本案一审诉讼律师代理费35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北海市喜洋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55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息4%,并于当日立下借条;2018年3月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息4%,并于当日立下借条;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拖延偿还借款,原、被告于2019年1月29日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的还款期限、还款数额。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按期如数还款本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对原告举证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法律事实如下:
2018年2月3日,***向北海市喜洋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8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8年3月3日;同时,被告在《支付证明》确认按4%的月息支付利息;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的弟弟***的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80万元。
2018年2月9日,被告***又向原告北海市喜洋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8年3月9日;同时,被告在《支付证明》确认按4%的月息支付利息;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的弟弟***的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15万元。
2019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截止2019年1月31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5万元,利息228643.80元;约定被告***还款95万元本金,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其中以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2月3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15万元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2月9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约定被告***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数额:1、2019年1月31日归还294660.95元;2、2019年2月28日归还307959.62元;3、2019年3月31日归还304476.64元;4、2019年4月30日前归还剩余299410.48元;若被告***违约,将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责任保险费、律师费等)。
原告当庭确认被告***于2019年2月2日还款10万元、2019年2月3日还款10万元、2019年3月5日还款10万元、2019年4月11日还款5万元、2019年4月30日还款2万元、2019年7月11日还款20万元、2019年8月5日还款10万、2019年8月9日还款10万元,并提交了借款本息计算明细表,确认截止2019年8月9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518257.1元。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北海市喜洋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95万元属实,有《借条》、《支付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及流水明细清单、还款协议书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北海市喜洋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518257.1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已达到年利率24%,故对其尚主张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5500元和律师代理费35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18257.1元并支付利息(以518257.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偿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北海市喜洋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北海市喜洋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22.68元,由原告承担812.5元,案件受理费5610.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为10610.18元,由被告***承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偿还借款同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22.68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