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异17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上海新柯宇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161号1幢2005室(上海长江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64362733N。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赵新宇,男,1989年4月17日,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新柯宇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柯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6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借款本金7300000元,同时应承担相应本金(对本金4000000元自2016年12月27日起、对本金3500000元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对本金7300000元自2019年3月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所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损失。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为实现本债权已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用500000元。三、上海新柯宇防护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106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606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该款已由***垫付,***预交的诉讼费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应承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因被执行人***、新柯宇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苏0282执4439号。2021年12月28日,本案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苏0282执恢390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追加赵新宇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2021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之子赵新宇书面向本院承诺,如被执行人***、新柯宇公司未在2022年1月底之前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则赵新宇自愿加入履行被执行人***、新柯宇公司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本院认为,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执行过程中,赵新宇向本院签署代履行承诺书,同意在被执行人未履行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书面申请追加赵新宇为本案被执行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赵新宇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赵新宇在***、新柯宇公司未履行范围内向***承担清偿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丁 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吴 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