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975号
申请人:无锡海洲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工业集中区(创业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7433515L。
法定代表人:钱建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劼,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新**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161号1幢2005室(上海长江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64362733N。
法定代表人:赵可明。
被申请人:赵可明,男,1961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无锡海洲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防护科技有限公司、赵可明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海洲防护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防护科技有限公司、赵可明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包含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无锡海洲防护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范晟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佳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