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恢39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上海新**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161号1幢2005室(上海长江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64362733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新**防护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初6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平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