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430民抗1号

抗诉机关: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1955年3月24日生,住德安县.

原审被告:彭泽县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彭泽县龙城镇解放路162号

机构代码:15982040-6

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21日生,住彭泽县。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彭泽县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彭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彭泽县看守所。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方 皓

审判员 刘 俊

审判员 朱子贵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