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30民初1670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建筑行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帮,彭泽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龙城镇解放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159820406E。
法定代表人:刘骏华,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汤 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