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30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所地***。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龙城镇。
法定代表人:邹平。
***申请***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作出的(2005)彭民一初字第28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平在监狱服刑,且公司已无营业,现已通过司法救助程序救助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作出的(2005)彭民一初字第287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楷林
人民陪审员 林超明
人民陪审员 欧阳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方纯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