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住所地德安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被执行人彭泽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彭泽县龙城镇解放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彭民一初字2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彭民一初字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纯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