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彭泽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430执10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彭泽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平。

***申请江西省彭泽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