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430执10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彭泽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平。
***申请江西省彭泽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