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430执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0月3日生,住***。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公司,住***龙城镇解放路**号。

负责人:朱永宏。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02300.0元,承担执行费1434.5元。本院已执行0.0元。现因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0430执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良琪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