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430执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0月3日生,住***。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公司,住***龙城镇解放路**号。
负责人:朱永宏。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02300.0元,承担执行费1434.5元。本院已执行0.0元。现因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0430执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良琪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