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正启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台州市正启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81民初8131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4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虹,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华新,男,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台州市正启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176532442。
法定代表人:赵林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彭华新、台州市正启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金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