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02民初7632号
原告: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交汇处瑰丽福景大厦3#楼14层1401。
法定代表人:聂竹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平,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之二广兴阁1011房。
原告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伟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主航